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
(2008.08.05)
驾驶人满分学习告知
以下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已累计记分达到12分,请及时到宿州市交警支队支队车管所办理消分学习手续。
满分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,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,也不接受考试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。现将宿州支队车管所已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如下。
满分停止使用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逾期未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告知
请以下驾驶人及时到宿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交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。
驾驶证审验逾期告知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告知
以下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已到换证期限,请驾驶人携带相关证件速到车管所换领驾驶证。
换证逾期告知341300_20080804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
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第91号令)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: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;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中型客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、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,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;年龄在6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,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,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;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。有以上情形之一,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。
现将符合以上情形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。
撤消
吊销
逾期未换证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公告
截止2008年6月30日,我市有部分机动车逾期未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,未申请检验合格标志,请以下机动车及时到宿州支队车管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,申请检验合格标志。
机动车检验逾期告知信息7月大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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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检验逾期告知信息
7月小车 341300_20080805
机动车检验逾期告知信息_
7月挂车 341300_20080805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
根据国家关于对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相关规定,以下机动车将于2008年6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时间,请机动车所有人速到宿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车辆注销(报废)相关手续,超过强制报废日期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按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第六十一条规定,注销机动车档案。
机动车临界报废告知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
机动车注销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,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下列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,现公告如下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并按照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第六十一条规定注销其机动车档案。
机动车强制报废告知
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